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

士林文林苑-市長信箱投書回覆



受理機關:
(Handled by)
臺北市都市更新處
回覆機關:
(Response from)
臺北市都市更新處
回覆日期:
(Response Date)
2012/3/28
發文字號:
(Issued Number)
101.03.27北市都新事字第10130547100號
處理情形:
(Case Status)
親愛的市民您好:
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:
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:
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,市長非常重視,已交由本處彙辦。有關您所述都市更新意見,說明如下:
一、有關都市更新案皆依法定程序辦理,擬訂計畫期間透過辦理公開展覽、舉辦公聽會周知所有權人相關計畫內容後,再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,始核定實施都市更新案,就您提及相關疑義,均經訴願決定駁回後,提起行政訴訟,業已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。
二、另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,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所頒布實施,並規定地上改良物之拆除,應由實施者辦理;但因實施者無法順利拆遷,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等後續相關規定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向本府提出代為拆除之申請,本府依法依其申請必須受理協助。但為求謹慎和諧,本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「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」,並善盡協調角色,提供溝通平台,多次召開協調會協調雙方,為未獲共識,故依法執行。
三、承上,本府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核准代拆遷之申請,主要是為了協助更新案中超過9成已經同意都市更新、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、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(36戶),在保障更新案絕大多數住戶之權益考量下,執行代為拆除都市更新案件,俾利更新推動。
四、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建議,倘您仍有都市更新問題,可電洽本處(02-2321-5696分機3030),亦可親至本處洽詢,必竭誠為您服務。
謝謝您來信指教,並祝您 健康快樂
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 林崇傑 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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